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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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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過程開發公司和地主的合作關係(買賣、抵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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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2-3-31 21:54: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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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2-8 16:37 編輯

G2 110/重上/259   (下同)


由此以觀,被上訴人原向上訴人借款1250萬元,並設定系爭抵押權作為借款擔保,僅上訴人同意以系爭借款債權,充作利嘉公司與被上訴人上開協議之訂金預付,且依協議之約定,需至交屋結清(即該借款債權轉為利嘉公司換取被上訴人因改建可分回之1億2500萬元價值房地之一部)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始歸於消滅(見原審北院卷第183至184頁協議第3條第1項即明)。倘系爭1250萬元借款,於上訴人同意充作利嘉公司與被上訴人上開協議之訂金預付時,即歸於消滅,則兩造何需另於107年4月19日簽署系爭補充協議之翌日即同年月20日,特地以手寫方式,記載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同意借款期間,地主(指被上訴人)不用給付1250萬元之借款利息」(見原審北院卷第186頁、本院卷第125頁)?此顯與常理不符。堪認兩造間達成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1250萬元借款債權,需至上開合建案交屋結清轉為利嘉公司換取被上訴人可分回之1億2500萬元房地價值之一部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始歸於消滅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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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3-31 21:58:05 | 只看該作者
是以,兩造間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既屬存在,並非通謀虛偽成立之債權,則被上訴人雖以系爭1250萬元係利嘉公司支付之訂金為由,主張兩造間並無系爭1250萬元借款存在云云,並無可取。

  ⑶、依上說明,兩造間達成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1250萬元借款債權,需至上開合建案交屋結清轉為利嘉公司換取被上訴人可分回之1億2500萬元房地價值之一部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始歸於消滅,業如前述;而被上訴人與利嘉公司就系爭合建案尚未為結算,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自屬存在。故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云云,並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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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4 天前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2-8 16:4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268 號民事判決


又系爭意向書第4條第1款另約定:「……購置上開14筆地號等持分1/2產權部分以1億6,000萬元整,乙方同意提出剩餘1/2土地,讓甲方辦理土地貸款1億6,000萬元整支付乙方土地款,以借新還舊方式償還原乙方之貸款。其貸款方式為:甲方為義務人兼債務人,乙方為擔保物提供人。(甲乙雙方同意將土地信託貸款銀行,以為管理,確保雙方權利以利工程順利進行。)剩餘1/2部分以合建分屋方式合作興建房屋,其合建比例依建築師設計規劃(依建築執照核准面積),乙方60%、甲方40%,面積(含公設)計算,乙方原位置分配店面1、2樓,住家優先分配頂樓、次頂樓1/2面積,剩餘部分由4樓往上逐樓分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23頁)。足見德喬公司、王甄蕙等2人係約定於銀行確認土地核准貸款1億6,000萬元後,德喬公司同意與王甄蕙等2人訂立買賣契約,由德喬公司以1億6,000萬元向王甄蕙等2人購買系爭土地1/2,王甄蕙等2人則同意提出剩餘土地1/2,讓德喬公司辦理土地貸款1億6,000萬元支付土地款,以借新還舊方式償還王甄蕙原貸款,剩餘1/2部分以合建分屋方式合作興建房屋。則據此足證德喬公司得以系爭土地全部辦理貸款(包括德喬公司買受及王甄蕙等2人同意提出各1/2土地),前開核貸金額至少應有1億6,000萬元,以供德喬公司支付王甄蕙等2人土地價金,非謂德喬公司僅得向銀行申請核貸1億6,000萬元。且核其內容並無約定貸款事項應為土地買賣價款,亦未約定不得因營運周轉向銀行貸款,及不得保證德瑞公司發行保證額度3億1,500元之商業本票,並共同設定第1順位抵押權3億7,800元等情。故王甄蕙等2人據此拒絕簽立土地買賣契約,仍非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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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4 天前 | 只看該作者
再者,兆豐公司核貸3億1,500元,其中建築基地擔保額度為2億1,500萬元,興建房屋周轉額度為1億元,所指之周轉顯係用於興建合建房屋,非供德瑞公司之其他營運周轉;而前開抵押之借款人為德瑞公司,連帶保證人為德瑞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敦修,並由德瑞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共同開立等額本票留存兆豐公司,核貸案擔保品屬買賣案,此觀兆豐公司110年8月24日函說明㈠、㈣、㈥⒑即明(見原審卷一第211-212頁),復經證人楊弘溢到庭證述上情明確(見本院卷一第467頁)。又前開貸款內容核與系爭意向書第4條第1項:「……其貸款方式為:甲方為義務人兼債務人,乙方為擔保物提供人……」之約定(見原審卷一第21頁),亦屬相符,並無使王甄蕙等2人擔任債務人之情,益證德喬公司等2人並無違反系爭意向書約定。則王甄蕙等2人據此拒絕簽立土地買賣契約,亦非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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