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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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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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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11 22:16: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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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1 22: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雖表示:伊仍有挽回婚姻之意願,也希望能有精神上依靠的對象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3頁),惟並無具體改善婚姻關係或兩造相處模式之舉,甚至於上訴人因車禍嚴重受傷而治療、休養期間,除金錢以外並未對上訴人有何關心之表達或舉止,業如上㈡所示,衡諸兩造於78年9月間結婚,婚齡甚長,對彼此應有相當程度之理解及認識,本非不能相互為調整、適應之努力,然兩造分居期間內,彼此卻已互相鮮少聞問,並達難以面對面直接溝通之陌生地步,此已與一般夫妻遇有困難互相體諒,仍能共同協調及生活截然不同,足見婚姻破綻在兩造分居後仍持續擴大,且兩造在長期分居期間,又均無意與他方共謀尋求如何回復兩造婚姻之道,消極放任雙方因長期分離而形同陌路,致使夫妻情感蕩然無存,對彼此生活情況互不瞭解,兩造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是認兩造間就婚姻破綻事由均需負責。兩造各自主張本件婚姻破綻之可責性均在對方云云,俱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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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11 22:21:54 | 只看該作者
惟依證人鄭仲凱(兩造長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上訴人在與上訴人之父親鬧翻後,雖已知悉上訴人在埔里發生重大車禍,卻仍因考量到上訴人住院期間,上訴人父親那邊的親戚也都會在場,故未前往埔里探視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頁第12~13行)。被上訴人既已在上訴人發生車禍後將鄭仲凱及鄭晴勻拉入家庭群組討論上訴人如何領取保險金(見同上頁第14~15行),非不知上訴人當時正處於生死交關之際,詎被上訴人猶未能放下自己與其他親友間之過往糾結而奔赴探視上訴人,亦無於上訴人生命危急時積極陪伴並給予精神上鼓勵、支持,已見兩造夫妻情分淡薄。且由被上訴人與子女成立群組之目的僅在討論如何請領保險金及協助上訴人申領相關保險理賠事宜,始終並未親自探視、照顧、慰問、鼓勵與其仍有夫妻關係之上訴人,益證被上訴人在乎者厥為上訴人住院及手術醫藥費支出之給付或彌補,並未真心關心上訴人之傷勢及復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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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11 22:22:40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以其曾協助請領保險理賠為由,抗辯兩造婚姻並無破綻,已難信採。被上訴人另辯稱其因當時患病洗腎,身體狀況不允許遠赴埔里照顧上訴人云云。惟上訴人於108年8月22日車禍後,於同月27日即轉院回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治(見本院卷㈠第71~73頁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所示)。是縱被上訴人當時每週一、三、五均須接受洗腎治療而無法抽身,但亦絕非不能抽空就近探視上訴人病情,詎其竟自上訴人發生車禍時起,至第二次術後出院為止長達將近3個月的期間內(即107年8月27日至107年11月24日),及至出院以後,均從未親往探視慰問,顯與正常夫妻相處之方式迥異,益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懷情感甚為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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