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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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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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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4-12-15 00:37: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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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台上1958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
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
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雖不以直接證明為必要,即茍能證明
間接事實,由此間接事實足以推認待證事實者,亦無不可,惟仍
須符合論理法則
。原審認魏志軒偽填系爭申請表,冒充有健保給
付,應負故意侵權責任,無非以蔡芳英及周伯璁之證言、被上訴
人公務電話紀錄,及魏志軒為笙翔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兼負責
人之配偶等項為其推論依據。惟查證人蔡芳英、周伯璁均結稱不
知何人何時在系爭申請表上塗改偽填(一審卷99、114 頁反面)
,且上開電話紀錄關於魏志軒就系爭申請表修改一事,係答稱不
記得(一審卷91頁),均不能證明係魏志軒所偽填。又魏志軒縱
係利害關係人,此僅為單一之間接事實,與待證事實之認定,顯
然欠缺理由充足之推論關係。況上訴人迭辯稱:系爭申請表之申
請人為被上訴人醫師張哲學,上開塗改偽填部分非魏志軒所為,
且笙翔公司僅為醫療器材之代理商,非製造商,系爭產品係由訴
外人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原廠授權書、使用說明
書及文宣,供其持向被上訴人辦理免試用申請,其原封不動出貨
予被上訴人,不知系爭產品與衛生署字號不一致,魏志軒所涉詐
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等罪嫌,已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等語,並提出
原廠授權書、雙層固定系統使用說明書(內載衛署醫器製字第00
0817號則屬單片固定系統)、文宣(內載健保給付及型號420161
、420162、420163則屬單片固定系統)為證,及引用該不起訴處
分書認定之事證為據(原審卷㈠ 73至81、87至93-2、143-150頁
)。以上各情,攸關魏志軒有無故意或過失在系爭申請表偽填系
爭健保號,冒充系爭產品有健保給付,而詐欺被上訴人,自屬重
要之防禦方法。乃原審未遑詳查,亦未說明其就此取捨之意見,
逕以上述理由,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自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及違
反論理、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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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1 小時前 | 只看該作者
蔡耀儀侵權事實,及蔡耀儀向上訴人借貸時,賴玉枝稱放款皆有設定擔保、由伊同學辦理;蔡耀儀2人為事實上夫妻,育有蔡宛欣等2名子女;蔡耀儀潛逃出境不知所蹤後,賴玉枝調取蔡耀儀之財產清單,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證人甲OO所證:賴玉枝2人及蔡耀儀為父母子女,通常是賴玉枝先提蔡耀儀從事融資放款,最常講賺利息補稅金,有擔保品不用怕,其以前亦曾放款予台商等語(見原審卷二209、211、213、214頁),如果屬實,似見蔡耀儀2人雖登記離婚,仍維持實質婚姻關係,賴玉枝於蔡耀儀為借貸表示時,除積極介紹融資放款業務外,並屢次陳稱借款有設定擔保無風險、知悉實際承辦代書身分;嗣蔡耀儀出境不知所蹤,尚能調取蔡耀儀之財產清單查閱相關情形,其本身曾從事貸款台商業務。佐諸上訴人給付之附表二款項高達1,390萬元、200萬餘元,直接或經蔡耀儀帳戶匯入系爭帳戶、蔡宛欣其他銀行帳戶,或再匯至丙OO帳戶,最終供作蔡耀儀家庭生活費用等支出,並未出借他人等節以察,則綜合各該間接事實、論理及經驗法則為推認,賴玉枝就上訴人交付之款項,是否未與蔡耀儀同享利益?其就融資借款非無智識經驗,卻在蔡耀儀實際未出借資金更無擔保之情形,仍稱借款無風險,積極鼓吹上訴人出借款項,有何正當理由信賴蔡耀儀將款項轉借台商?能否認其全然不知情,而無幫助詐欺之行為?此關涉賴玉枝應否負幫助人損害賠償責任,自有再加研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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