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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對間接占有人主張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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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9-19 21:30 編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



房屋之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因房屋不能脫離土地(基
    地)而獨立存在,自同屬土地(房屋基地)之占有人,此固無
    疑義;惟房屋之單純占有人對土地(房屋基地)是否成立占有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判決要旨:「按房屋不
    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
    故占有基地者,係房屋所有人,而非使用人。倘房屋所有人
    無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基地所有人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
    ,於排除地上房屋所有人之侵害,即請求拆屋還地時,固得
    一併請求亦妨害其所有權之使用該房屋第三人,自房屋遷出
    ,然不得單獨或一併請求該使用房屋而間接使用土地之第三
    人返還土地,否則無從強制執行。至房屋所有人有權占有該
    房屋之基地者,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權使用該房屋,均難謂其
    妨害基地所有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人更不得請求該第三人
    返還土地。」係採否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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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9-19 21:30: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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