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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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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諭兩造就爭執及不爭執事項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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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1 20:17: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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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2 10:2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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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原審係於110年8月24日準備程序期日徵詢兩造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見原審卷㈠第357頁),並於111年9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曉諭當事人提出爭點整理狀,及於兩造各自提出書狀後,於111年11月2日、11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行爭點整理(見原審卷㈡第458頁、第465頁以下、第492頁以下、原審卷㈢第74頁以下),原審審判長並於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提示全部卷證及曉諭兩造就爭執及不爭執事項進行辯論(見原審卷㈢第269頁以下),自無違反直接審理主義、損害當事人程序利益或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120%2c2024102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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