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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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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於系爭遺囑範圍內之事項和遺囑執行人是否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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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14 13:26:5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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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楊連發欲以系爭遺囑加以分配之遺產,係於本件勝訴後與楊吳奈美等4人公同共有之系爭股份權利。就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楊連發並未於遺囑內具體特定交代應如何辦理,尚難認為系爭遺囑範圍內之事項。故本件之訴訟實施權仍應歸屬於楊連發之上開法定繼承人,毋庸由○○○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而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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