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71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連帶保證契約

[複製鏈接]

5224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1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28 14:45: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8 14:49 編輯

查系爭協議書第1 、2 條已明文約定謝淑芬同意以認購當時價格,購回戴庚源及戴庚源介紹之股東所認購之弘遠公司全部股票,並將所有應購回股票之股東姓名(含全體原告及訴外人林耕竹、盛文漪)、持有股數、股東戶號列明於第7條,復於第3條約定謝淑芬應於111 年1 月15日完成購回股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怠於履行;第4條約定呂金龍為擔保人,若謝淑芬未於111 年1 月15日前完成購回股票,呂金龍須代謝淑芬一次於111 年1 月16日前購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此有系爭協議書在卷可稽(見審重訴卷367頁)。系爭協議書既明文約定呂金龍為擔保人,如謝淑芬未於111年1月15日前履行購回股票之債務時,呂金龍即須代謝淑芬於111年1月16日前一次購回股票,而明示保證人(呂金龍)願與主債務人(謝淑芬)就購回股票之價款負同一清償責任,即屬連帶保證契約性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7 15:06 , Processed in 0.02813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