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22|回復: 0

緩刑及保護管束

[複製鏈接]

545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879
發表於 2023-12-10 21:40: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10 21:47 編輯

被告陳鉅富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本院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經本院執行處告知除去封條並將加水機出貨之行為已違反法律後,即通知買家蔡博宇將加水機運回,而未影響後續拍賣程序,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2月14日及4月27日函附卷可稽(司執卷第591至592頁、第611頁),堪認被告陳鉅富尚知悔悟,歷經本案偵審之程序,應足使其心生警惕,尚無令其入監以監禁方式加以矯正之必要,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又由被告陳鉅富違反本案之情節,足見其欠缺知法守法信念,為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依同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宣告被告陳鉅富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符合緩刑制度之目的。倘被告陳鉅富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或有符合刑法第75條或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由,檢察官將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936%2c20231130%2c1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6 18:38 , Processed in 0.02119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