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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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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9條後段還是民法22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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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2 19:49: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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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1-12 20:1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762 號民事判決

依據系爭契約第17條第4項約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修繕必要費用應為52萬3228元(373228+150000=523228),其中37萬3228元已於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未經被上訴人聲明不服,而其餘部分,上訴人主張應再減少價金15萬元,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返還,為有理由。雖上訴人就鑑定費用15萬元請求被上訴人負擔部分,誤為引用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然上訴人既有主張依據系爭契約第17條第4項約定就修繕系爭漏水之必要費用行使價金減少請求權及依據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此部分不當得利,且就系爭鑑定費,亦請求被上訴人負擔之意思明確,尚不因上訴人誤為適用法律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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