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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附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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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3 22:46: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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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3 22:5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609 號民事判決

證人蔡宗明雖證稱:伊原購買臺北市內湖區之綠堡大直社區,嗣出售而購買極境房屋,再出售而購買合康天賦房屋。3次購屋頭期款均向蔡季㚬借支再陸續攤還,極境房屋因景氣不佳無法立即售出,蔡季㚬先幫忙付清貸款,省下利息。上開3次購屋,被上訴人亦有參與,且均由蔡季㚬支付頭期款,被上訴人僅償還第1次購屋之頭期款。伊未聽聞蔡季㚬將系爭合康天賦房屋贈與被上訴人,或有贈送公司員工房屋之事例;績優員工欲購屋,蔡季㚬僅會借支頭期款云云(見原審卷一227至229頁)。惟蔡宗明為蔡季㚬之弟,已有附和之虞;況其僅未聽聞蔡季㚬有將系爭合康天賦房屋贈與被上訴人,難謂即無此事。又證人鍾春玉雖證稱:當初伊與蔡季㚬、被上訴人討論購屋時,被上訴人自備款不足,蔡季㚬應允出借,系爭支票即為支付系爭合康天賦房屋頭期款;三人討論被上訴人要以系爭極境房屋售出得款償還乙款項及後述之丙款項云云(見本院卷95、97頁),已與上開事證不符;況上訴人不爭執鍾春玉未購買合康天賦房屋(見本院卷220頁),縱鍾春玉及蔡季㚬、被上訴人曾有上開討論之共識,亦難反推上訴人已贈與乙款項之事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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