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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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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之訴放在備位之訴的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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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17 13:31:5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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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5-17 14: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下同)

上訴人、薛雅馨等2人雖抗辯被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屬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訴,由本件先位之訴即可解決紛爭,備位之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然被上訴人先位之訴無理由(詳後述),基於統一解決兩造、薛雅馨等2人間就系爭保險契約之紛爭,被上訴人自有提起備位訴訟之必要,故上訴人、薛雅馨等2人上開所辯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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