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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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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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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25 22:45: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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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2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已如前述,上訴人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該書狀繕本已於110年7月23日送達被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佐(見原審卷第127頁),應認系爭契約於110年7月23日業經上訴人合法解除。至上訴人另主張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部分,則因系爭契約業經上訴人合法解除,本院毋庸再為審究,附此敘明。準此,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領價金717萬2000元,及自10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17萬2000元,及自105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起算點大於解約日,起算點以付款日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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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4 09:56:27 | 顯示全部樓層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以金錢給付為標的,分別於106年10月5日、同年11月5日屆期,兩造未約定利率,經被上訴人於106年10月25日以台北興安郵局存證號碼1917號存證信函催告後仍未給付(見原審卷一第8至14頁),被上訴人請求均自同年11月6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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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18 22:34:1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8 22:4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金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本院審酌被上訴人未即時公告系爭資訊及所提供之系爭系統未能顯示負值報價及下單,及上訴人之代理人於發現系爭商品負值交易時,未能控管風險平倉停損等情,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於系爭商品0元以下之損害,應各負擔二分之一比例之責任。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萬4,075元(計算式:188,150÷2=94,075元),及自期貨交易保護中心109年4月29日證保法字第1090001539號函轉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函送達被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157頁,被上訴人不爭執於同日收受)翌日即109年4月3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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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4 22:07:5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4 22:1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128 號民事判決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29條第2、3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1020萬元之借款債權存在,業據前述;又上訴人主張該借款未約定返還期限,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對被上訴人為催告,該支付命令於110年8月12日送達被上訴人,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訴人催告返還之期限迄同年9月12日即已滿1個月,其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自同年9月13日起加計依法定利率即週年5%計算之利息為返還,洵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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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5-22 09:45:07 | 顯示全部樓層
112台上110


末查,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借款,何以得請求上訴人自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尚有未明。案經發回,應注意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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