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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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22 21:08: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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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2 21:1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269號


按主張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存在,對他方請求返還利益者,依
    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就他方受領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應負
    舉證之責。惟因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舉證有其困難,
    當主張權利者就他方受領給付一事已為證明,或他方不為爭
    執者,受領給付之他方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
    受領給付之原因事實雖不負舉證責任,仍應有完全真實陳述
    義務,令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提出證明予以反駁之機會,不
    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苟就其受領給付之原因未能為完全真實陳
    述,則法院得斟酌全辯論意旨,以獲得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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