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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義務與舉證責任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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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12 09:56: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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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12 10:01 編輯

g2 108簡上67


至執票人於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固須依民
    事訴訟法第195 條及第266 條第3 項之規定,負真實完全及
    具體化之陳述義務,惟尚不因此而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
    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110
    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7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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