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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及事實上不同意或無法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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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6-23 07:48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323號



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定有明文。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在實例上,公同共有人僅存2人,1人所在不明,無法取得其同意,則其餘1人得就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行使其權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25號解釋);或公同共有物被一部分公同共有人為移轉物權之處分,事實上無法得該為處分行為之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以請求救濟時,亦得由處分行為人(包括同意處分人)以外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行使公同共有物之權利。是以原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行使之權利,如事實上無法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行使時,苟不准其餘擬行使權利之公同共有人行使,該權利將永無行使之可能。解釋上,即應認除事實上不同意或無法取得其同意者外之其餘公同共有人全體得行使該公同共有之權利,始符法理。(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15號、37年上字第6939號、96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判決參照)。查姚清山之繼承人現存者有姚江煙、姚月嬌、姚雅蓉及上訴人,已如前述,是原存在姚清山與被上訴人間之系爭使用借貸法律關係,於姚清山死亡後,姚江煙與姚月嬌、姚雅蓉及上訴人即共同繼承系爭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權利、義務而公同共有。而姚清山之繼承人中姚江煙為被上訴人之父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7、139頁),且姚江煙曾於110年7月1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本人打算將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房屋出租,並搬遷回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房屋居住,特此通知…」等情,有臺中大肚郵局存證號碼000048號存證信函影本在證可參(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已明顯為與上訴人立場相反之表示,可見上訴人欲行使公同共有終止系爭使用借貸之權利,事實上無法取得姚江煙之同意。故僅由姚月嬌、姚雅蓉及上訴人3人對被上訴人為終止系爭使用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即屬合法。

再上訴人主張其與姚月嬌、姚雅蓉3人於110年7月6日以存證信函方式,共同向被上訴人為終止系爭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借用物騰空遷讓返還予上訴人,被上訴人已於110年7月7日收受等情,有臺中英才郵局存證號碼000867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至41、113至115頁)。則系爭使用借貸契約於上訴人、姚月嬌、姚雅蓉3人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之110年7月7日業已終止,堪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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