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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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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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5-15 09:25: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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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
如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且係出於錯誤而自認者,即得為之。
查兩造於第一審108年11月22 日言詞辯論期日雖將系爭房地為陳
其春生前與徐寶貴分別以7成、3成比例出資共同購買,並為向國
泰世華銀行貸款而借用陳韻如名義登記,列為不爭執事項(見一
審卷㈣第16 頁反面),惟陳佩怡等4人於原審主張:徐寶貴於刑
事審理程序中曾稱其就系爭房地係以負擔翻修工程款275 萬元為
出資,然該275 萬元係陳其春所出資,與徐寶貴無關等語,並提
出匯款資料為證(見原審卷㈠第269至271頁、第277至281頁、第
353至355頁),乃原審未審酌上開證據能否證明陳佩怡等4 人所
為自認與事實不符且係出於錯誤,逕認陳其春就系爭房地僅有 7
成之出資,亦嫌疏略。倘系爭房地係由陳其春獨資購買,則能否
謂陳其春之全體繼承人,就系爭餘額僅受有371萬7297 元之損害
?即非無斟酌之餘地。陳佩怡等4 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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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8-12 07:59: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12 08:1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經查,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上開買賣價金之給付爲貨到月結90天,乙方如有遲延付款,經甲方限期30日催告仍未付款,則甲方得終止乙方之全球專屬銷售權。」(見原審卷第5至6頁)。鍵吉公司主張依上開約定,各期買賣金應於貨到月結90天給付,嗣兩造於100年2月起重新約定付款條件為月結60天,此爲鑨辰公司所自認,並於前審列爲不爭執事項(見前審卷第155頁)。且觀諸兩造自104年7月21日至104年9月3日以電子郵件,就貨到月結90天給付變更爲月結60天給付爲協商(見原審卷第49至52頁、第75至76頁、第97至99頁),最終鑨辰公司於104年9月21日之電子郵件已表示同意接受鍵吉公司所提之交易條件(見三審卷第161頁),則鑨辰公司於本院撤銷上開自認,自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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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2-27 21:25: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7 21:3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

雖被上訴人嗣後否認原證9為其手機翻拍畫面(見本院卷第276頁),然此為自認之撤銷,且未經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不生撤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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