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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聲明會影響遲延利息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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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5-14 09:29: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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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5-14 09:3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又按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強制責任險第25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時,依同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準用之。查,上訴人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部分,有關遲延利息之計算,因上訴人於原審迄今均係將特別補償基金列為備位之請求,則在上訴人先位請求無理由確定之前,特別補償基金未主動向上訴人補償,自不可歸責於特別補償基金,故此部分遲延利息之起算,應待本判決確定後,自確定後經過10個工作日之翌日,特別補償基金猶未給付之情形下,始依法加計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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