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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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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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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不當得利及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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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2-22 21:18:00 | 只看該作者
按主張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存在,對他方請求返還利益者,依
    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就他方受領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應負
    舉證之責。惟因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舉證有其困難,
    當主張權利者就他方受領給付一事已為證明,或他方不為爭
    執者,受領給付之他方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
    受領給付之原因事實雖不負舉證責任,仍應有完全真實陳述
    義務,令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提出證明予以反駁之機會,不
    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苟就其受領給付之原因未能為完全真實陳
    述,則法院得斟酌全辯論意旨,以獲得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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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30 10:25:19 | 只看該作者
該判決是否肯認第三人清償就屬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說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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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4-30 10:24:33 | 只看該作者
復觀諸上訴人
    於事實審提出關於附表一之 500萬元借款契約書及收據記載
    債權人為詹寶秀,債務人及借款人為被上訴人及蕭陳雲(見
    原審卷㈠第141頁至144頁);且上訴人所交付發票日104年1
    月23日之系爭支票,係由詹寶秀如期兌領(見原審卷㈠第30
    5頁、307頁);另被上訴人提供債務擔保之南投縣○○鎮○
    ○段00地號、同鎮○○段000地號土地,則於104年 1月26日
    以清償為原因刪除為詹寶秀設定之他項權利,且至107年3月
    間,始分別移轉予余姓第三人等情(見原審卷㈠第 297頁、
    298頁、300頁之地籍異動索引),似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對詹寶秀之債務係由其清償,並非全然無據。而被上訴人辯
    稱係游雅茜向詹寶秀借款,且借款係其提供擔保之土地移轉
    於余進欽後始由其塗銷抵押云云,與客觀證據是否相符?非
    無疑問。倘確由上訴人清償被上訴人對詹寶秀之債務,則上
    訴人係以自己之財產支出,使被上訴人獲得債務消滅之利益
    ,縱上訴人不能證明與被上訴人間另有借貸之合意或有為被
    上訴人管理事務之意思,是否不能認為其仍得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利益,即非無斟酌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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