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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7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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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2 11:05: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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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2 11: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第 487 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按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為民法第487條所明定。查陳裕凱自認其於107年9月25日遭辰豐公司非法解僱後,即專心於翊豐公司任職並受領工資之事實(見本院卷第93頁),並有其提出107年10月以降之薪資單可佐(見本院卷第275-280頁)。辰豐公司抗辯其於107年10月後縱應給付陳裕凱工資,亦應扣除陳裕凱於翊豐公司受領之工資等語,合於前開規定,堪可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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