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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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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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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高風險通知就不能代沖銷(范vs康和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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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2-12 16:17:27 | 只看該作者
查系爭契約第1條係約定:「甲方(即上訴人)同意乙方(即被上訴人)及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甲方委託執行期貨交易時,必須遵循期貨交易法,期貨商管理規則及各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準則、章則及公告與當地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因遵守前開法令所生之不利益由甲方負擔」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7頁),則上開期貨商管理規則、期交所業務規則、選擇權交易規則之規定均為系爭契約之一部分,兩造自應同受拘束。準此,上訴人之系爭帳戶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之數額,或發生風險指標低於25%情形,而屬於高風險範圍者,被上訴人自有「通知」上訴人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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