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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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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號判決(小輕原油負油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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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5 07:11: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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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15 07:31 編輯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2706%2c20210917%2c1


至被告雖抗辯原告未即時公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得以負值交易,原告提供之交易環境不良,亦未告知風險及揭露資訊導致其錯誤交易,被告之風險上限為0 ,頂多負擔1.175至0之虧損等語。惟查,原告已否認被告上開抗辯,並主張芝加哥交易所於109年4月23日前皆未對原油期貨商品之交易制度有變更,且無正式公告允許接受負值委託,而系統有異常或無法下負值委託以進行平倉,被告亦可立即於盤中致電至原告交易室下單操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21-123頁) 。再經檢視系爭受託契約所載風險預告暨同意書(見北院卷第19-23頁) ,均無風險上限為0之記載。而原告於109年4月21日系爭期貨商品發生負數價格前,亦未接獲芝加哥交易所通知可進行負值交易之訊息,原告顯然無從配合辦理公告上開訊息,難認原告於系爭事件之產生,有何違失之處,是被告此節抗辯。應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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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5 07:13:49 | 顯示全部樓層
反訴部分:
    本件反訴原告固主張反訴被告未於簽立系爭受託契約前,向反訴原告充分告知系爭期貨商品最大可能之風險,且未依循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5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等規定,向反訴原告揭露系爭期貨商品之漲跌幅限制及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而扣除反訴原告於系爭帳戶內之191萬5966元,致反訴原告受有損失,請求反訴被告賠償上開金額及1倍之違約金等語。然承上所述,反訴被告就系爭事件之產生,並無違失之處,要無提前公告因應之可能,是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具有重大過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要乏所據。由於反訴被告業以依系爭受託契約第10條第4項約定通知反訴原告依約補足系爭帳戶內之款項,惟反訴原告依約並未為之,有反訴原告之109年4月20日之買賣報告書、權益數或權益總值為負客戶名單報表、高風險追繳簡訊通知紀錄表、國外交易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書等件可稽(見北院卷第37-50頁),故反訴被告因應系爭事件,予以扣除系爭帳戶內之191萬5966元,核屬有據,是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上開扣除金額及加計1倍違約金,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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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15 07:14:45 | 顯示全部樓層
凱基(p)稱:

被告固辯稱原告未將前述芝加哥交易所於109年4月21日凌晨就系爭期貨商品產生負數價格之資訊予以公告,致被告受有損害,具有重大過失等語。惟原告並非芝加哥交易所之會員,系爭期貨商品形成負數價格前,原告於系爭事件發生前亦未曾接獲芝加哥交易所或海外上手期貨商通知系爭期貨商品可開始接受負值委託之訊息。復觀芝加哥交易所於109年4月23日前之公告內容,皆未對原油期貨商品之交易制度有任何變更,且無正式公告允許接受負值委託。關於芝加哥交易所於109年4月3日之公告,僅係告知同年月6日進入負值交易前置作業;同年月8日及15日之負值交易測試公告,其對象亦僅針對芝加哥交易所結算會員,因原告並非芝加哥交易所之交易會員,故未收到該公告。芝加哥交易所係至同年月23日始正式以商品變更(product changes)之方式公告部分能源類商品開放全月份可負值委託,原告顯無可歸責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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