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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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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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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9 08:26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502 號民事判決


查系爭公業各房派下之持分比例、應領金額及實領金額係如
    原判決附表「持分(五房)」、「應領」、「實領」欄所示
    ,上訴人之持分為5分之1,就系爭分配款5737萬7230元,得
    受分配1147萬5446元(下稱第五房分配額)。且五房派下之
    實領金額,係依四大房派下員決議,張水壽、張紹隆等 2房
    各領3分之1,張呆、張知高等2房合計領3分之 1,另未分攤
    公業各項稅費之派下應退讓千分之 375之內部約定(下稱四
    房協議),並非均依各自之五房持分計算等情,為原審認定
    之事實。果爾,各房派下似非均依五房持分比例溢領應分配
    予之上訴人之第五房分配額,且部分派下(如附表33至37)
    之實領金額,尚不足其等依五房持分比例計算之應領數額,
    而無溢領之情。溢領之派下,除溢領各自依五房持分計算之
    第五房分配額外,至少亦溢領張呆、張知高等 2房依四房協
    議比例計算退讓數額中所含之五房分配額。從而,依五房持
    分比例計算之不當得利既與各房派下實際溢領金額顯然有別
    ,能否逕採為計算被上訴人就系爭分配額應返還數額之唯一
    標準?非無疑問。且倘不論派下實際有無溢領及其金額若干
    ,一律依五房持分比例分攤上訴人得主張之第五房分配額,
    將導致上訴人無法自實際溢領之派下足額取回其應得之分配
    額,而須請求無溢領情事之派下攤還補足。果爾,能否認為
    合於論理法則公平原則?亦有斟酌研求之餘地。原審未遑
    細究,僅以上訴人不受四大房關於各房派下分配數額之內部
    約定所拘束,逕認其就系爭分配額,僅得依各房派下之持分
    比例計算,請求張良任以外被上訴人返還溢領之不當得利數
    額,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
    ,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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