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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和董事有利害關係,可代表公司起訴該董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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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7 22:09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大字第 1196 號 民事裁定  (下同)


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時,若對該董事有循私之情,
    股東會可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或依同法第227條準用第199條規定解任該監察人,或由少
    數股東依同法第227條準用第200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
    事前或事中非無補救措施。另監察人與公司間屬於有償委任
    關係(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196條),倘監察人未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忠實履行職務,致損害公司權益,應負相關
    之民事、刑事責任。益徵公司法相關規定,業已斟酌公司與
    董事間訴訟代表權之安排分配、弊端防制及救濟方式等問題
    ,自不存在應排除與他造董事有利害關係之監察人代表公司
    訴訟而未予排除之隱藏性法律漏洞之問題,尚無預慮其可能
    循私,而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213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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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9-27 22:08:37 | 顯示全部樓層
監察人代表公司而聲明承受訴訟時,考量訴訟程序之安定、
    司法運作之效能,不宜額外增列法文所無之限制。至監察人
    有無依法不得代表公司之情形,或其應否負前揭所指民、刑
    事責任,則屬別一法律問題,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謀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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