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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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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擔保利益人就是訴訟上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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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062 號民事判決

被告則以:被告前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4816號事件(以下簡稱94年度前案),聲請三次假扣押原告財產,一切依法定程序處理,且被告於94年度前案判決確定後,因未全部勝訴,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原告行使權利,原告另案起訴主張因被告假扣押而受有損害,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52號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原告未因被告假扣押而受有損害,已經法院確認,卻於本案又指摘被告假扣押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無故濫訴,應駁回其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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