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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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ITDA、綁約行為、APRU、最後一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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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21 16:11: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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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依95年6月28日原告與東禾媒體公司所簽定「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書第二次修訂契約」第3條第2、3項約定,必須調整既存有效客戶數不得少於14萬8,500戶、ARPU(平均每既存有效用戶於該期間中每個月的收費金額)不得低於585元、共用資產價款、不足資產價款及應收工程款…。(見本院前審卷㈦第62頁背面至63頁)。再對照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95年9月29日所製作之查核報告(見本院前審卷㈩第251至289頁),當年度EBITDA為5億0364萬5675元,故5.5倍EBITDA為26億3852萬6335元;如以10倍EBITDA計算,則為48億6646萬4360元,二者相差達22億2793萬8025元(查核報告數據見本院前審卷㈩第276頁,另詳如附表:48億6646萬4360元-26億3852萬6335元=22億2793萬8025元)。故原告主張被告與王又曾、王金世英與王令一共同為前揭綁約行為,將原告「Cable Modem」業務以5.5倍低價售予凱雷集團,導致原告損失22億2793萬8025元,堪以信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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