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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的終止(民法第5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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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20 09:5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201 號民事判決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50 條定有明文。而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同,自得類推適用上開法條之規定,認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26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系爭土地實際上為被上訴人出資購買所有,僅借用當時之董事長陳順權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人,系爭土地由被上訴人取得占有及使用管理處分之權利,被上訴人與陳順權間實為借名登記之關係等情,已如前述。嗣陳順權於101年12月24日死亡,借名登記關係並無因約定或依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事,且上訴人為陳順權之繼承人,且因分割繼承登記而單獨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人,自應承繼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之返還義務。故被上訴人依繼承及借名登記關係,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返還予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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