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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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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報酬如何決定?得否事後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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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8 09:0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833 號民事判決   (下二同)

按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上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公司法第196條、第227條定有明文。是以董監事之報酬,如章程已有明定者從其規定,章程如未規定者,則應由股東會議定,董事或監察人未依股東會議定而發放報酬予自己違反公司法第196條規定,應認董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監察人怠忽監督董事之職務,對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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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9-8 08:41:09 | 顯示全部樓層
林修禾等2人再辯:伊等領取系爭董監事報酬後業經楷洋公司股東會同意云云,並以楷洋公司股東會兼董事會錄音光碟及節譯譯文為佐。惟按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明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董事利用其為公司經營者之地位與權利,恣意索取高額報酬,故不以董事會決議為足,而須將董事報酬委由章程與股東會決議定之,現行實務上由於我國公司股權結構係屬於相對集中之類型,其結果是公司的董監事大多由大股東兼任,因此多有公司監督制衡機制失靈之情形,公司董事與監事勾結,自行恣意給與高額報酬,無法透過市場機制形成公正的金額,從而可能連帶造成公司營運不佳之虧損。堪認立法者為防免公司股權集中,董監事權力集中導致監督機制失衡情形,故嚴格禁止董監事先違法取得報酬後,再以股東會議追認,故立法禁止事後追認董監事報酬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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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9-8 08:43:33 | 顯示全部樓層
林修禾等2人抗辯:林修禾發放系爭員工獎金業經8VIC公司同意,嗣後股東會及董事會亦決議不向員工追回,程序無違法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憑(見原審卷112至114頁)。然上開電子郵件僅係高晨欣向陳鵬宇(Pete Tan)提出給付楷洋公司員工獎金387萬元及林修禾等2人獎金453萬3,789元之提議,難認業經8VIC公司同意。且董事之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均為董事之報酬,除非再經股東會議決議,否則於領取前揭每月酬勞上限即辦公費外,逕自比照員工年終績效考核作業規定再領取年終獎金,自屬無據。縱嗣後提請股東會承認,然與公司法第196條規定不得事後追認之規定不合。再董事長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與一般員工之僱傭關係迥異,董事長為公司之經營階層,與一般員工受管理階層不一。公司法第196條既規定董事長報酬應依章程或股東會決定,則林修禾身為董事長於領取前揭月支酬勞上限外,未再經股東會議決議發放員工獎金,得否逕自比照員工年終績效考核作業規定發給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獎金,殊非無疑。況高晨欣為楷洋公司監察人,關於受領報酬之規定均準用董事之規定,依上開說明,不得受領員工獎金。縱嗣後有提請股東會承認,仍與公司法第196條規定不得事後追認之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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