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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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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無法特定標的、補正及不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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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8-30 16:17: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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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30 16:21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下二同)


由於前述情形,原告先位之訴聲明請求返還的動產無法特
      定,備位之訴請求償還或賠償的是哪些動產的價額也同樣
      無法特定,而屬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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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8-30 16:18:10 | 只看該作者
不過,先位聲明請求返還「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而
      附件一、二的內容,包含已賣出、未賣出且已經退還、未
      賣出而尚未退還的物品,其中已賣出跟已經退還的物品顯
      然不可能再請求返還,原告先位聲明在這方面是自相矛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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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1-8-30 16:19:50 | 只看該作者
由於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過了半個多月都沒消沒息,看起
      來是完全沒有想要補正的意思,士林地院又以109 年6 月
      29日士院擎民弘字109 年度補字第521 號函通知原告訴訟
      代理人王瀚興律師「民事起訴狀附件一、二,似包含反黃
      底之動產似已退回予原告及反藍底已付款之動產,如按先
      位聲明返還附表一、二之動產,除應返還之未反底色之動
      產外,亦包含上開動產,其價額與所陳報金額會有出入,
      請陳報聲明所應返還之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為何?」並
      請其於文到3 日內陳報之,原告訴訟代理人王瀚興律師於
      109 年7 月6 日收受送達(見士林地院卷第87、89頁),
      卻始終沒有補正。後來,士林地院因對本件無管轄權,將
      本件裁定移轉於管轄法院也就是本院,原告提起抗告而經
      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本件因此移轉於本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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