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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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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受領之給付為外國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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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23 08:24: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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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23 08:25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830 號民事判決


按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此觀民法第213條第1項
之規定自明。是當事人之一方受領之給付為外國通用貨幣時,除
該為債務人之當事人依民法第202 條前段規定,得按給付時給付
地之市價,以我國通用貨幣給付外,為債權人之他方當事人請求
給付時,不得逕行請求給付我國通用貨幣。原審係認華碩公司受
龔介平等3人詐欺而給付系爭服務費共計美金616萬9,966.36元,
乃未說明其得請求龔介平等3人給付以起訴時匯率換算之新臺幣1
億8,201萬4,008元之法律上理由,遽命龔介平等3 人應以新臺幣
為給付,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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