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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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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財報不實過失責任內部應分擔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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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7 23:4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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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73 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其身為董事及經理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遭不實財報之受害投資人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受有損害,業經前案判決確定在案,原告僅在109萬7218元範圍內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表明對賠償金額之計算沒有意見(但完全否認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成立)(見本院卷第374頁),是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有理由。被告雖後具狀表示,倘若本院認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為真正連帶債務,或認為被告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連帶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數額亦應以原告清償額超過內部應分擔額為限,且被告之應分擔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依過失比例定應分擔額」,對於部分請求權基礎之損害賠償額計算表示爭執,然本院既非依據民法第280條、第281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為原告勝訴判決,被告此部分答辯自無所依,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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