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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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否認兩造並未結算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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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判決


綜合上述,原告與被告曾於108年1月間協商系爭協議本金返還及利潤之數額,原告一度同意利潤為4,400萬元,嗣後反悔等情,已堪認定。且原告事後反悔要求利潤金額應為6,000萬元,並非因被告未提出帳目資料結算,而係因其主張「4,400」之數字不吉利,應以「6,000」之數字取代之,從而,原告否認兩造並未結算一情,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兩造既已同意結算金額,原告事後反悔,當無可採,被告抗辯系爭協議之利潤已經結算,並已給付原告4,400萬元一情,可資採信。原告再依系爭協議,主張其利潤應為219,530,558元,被告應再給付191,530,558元,並一部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200萬元,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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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19 22:40: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告否認系爭協議約定原告須於3年內變更系爭土地地目,然查系爭協議於95年1月1日簽署,約定內容如前所述,則被告自93年12月30日即按月給付原告週年利率4%之利息,且載明借款係用於購買系爭土地,且就相鄰土地亦由兩造協商後購買。被告購入系爭土地後,須經原告同意始得出售,且出售時點須經兩造協商,出售後原告除可取回借款4千萬元以外,尚可分得四成之利潤,凡此種種,均與單純之借款契約不同,依系爭協議約定原告對於系爭土地可取得之各種權利,足認被告抗辯系爭協議尚包括原告應將系爭土地地目變更一情,可資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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