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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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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之無償使用借貸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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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4:3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488 號民事判決



如前不爭執事項所述,系爭房屋於52年11月30日第一次登記
    ,原告、王永明分於79年8 月、95年9 月以繼承為由,而公
    同共有系爭339 地號土地,又系爭339 地號土地原為原告、
    王永明之父母所有,業據王永根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36
    頁)。據此可認,原告、王永明及渠等父母生前關係緊密,
    則揆諸倫常及經驗法則,原告、王永明之父母自無可能將系
    爭339 地號土地出租予王永根、王永勝、王永明所有之系爭
    房屋使用之理。況原告、王永明均未曾提及因系爭房屋使用
    系爭土地而給付對價予原告、王永明之父母,堪認原告、王
    永明之父母有默許王永根、王永勝、王永明所有之系爭房屋
    繼續無償使用系爭339 地號土地之意,亦即原告、王永明之
    父母就其所有之系爭339 地號土地之1/58應有部分與王永根
    、王永勝、王永明所有之系爭房屋間存在不定期之無償使用
    借貸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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