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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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別人的臉書帳戶內亂罵人(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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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3:1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   (下同)



被上訴人於106 年10月8 日9 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樓之住處內連
    接網路,以其所有之臉書帳號「Leya Chou 」,在上訴人所
    有帳號「Sui Wen Li」之貼文下留言:「傻眼瞎妹」、「Su
    i Wen Li物以類聚兩個廢物」、「滿口謊言又挑撥離間」等
    語辱罵上訴人,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之事
    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944 號判決被上訴人
    公然侮辱人,處罰金9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等情,有該臉書頁面擷圖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
    院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616 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 頁、第
    12頁、第22至2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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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11 11:23:32 | 顯示全部樓層
又上訴人臉書帳號為「Sui Wen Li」即為其中文姓名之音譯
    ,並顯示其個人照片乙情,有臉書網頁截圖存卷可參(見附
    民卷第4 頁),當足使他人辨識上訴人身分,且被上訴人在
    上訴人之臉書帳號留言區上張貼前開文字,經上訴人臉書帳
    號之友人知悉並對此回覆之情,亦有留言區網頁截圖在卷為
    憑(見附民卷第5 頁至第13頁),堪認被上訴人使用前述辱
    罵字句對上訴人為公然侮辱行為,已足使上訴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乃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就此
    主張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為有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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