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82|回復: 1

在簡易程序上訴時提出反訴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1-7-10 23:26: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3:1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


按在簡易程序之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6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同一訴訟標的,係指法律關係本身或同一法律關係延伸出之權利義務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意旨可據。


被上訴人於原審依兩造間設計承攬契約、民法第511條規定起訴請求上訴人賠償未依約給付設計承攬報酬之損害新臺幣(下同)207,000元及利息,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下逕稱上訴人)則於本院提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下逕稱被上訴人)完成之工作占兩造所約定全部工項之比例,低於其已給付之報酬比例,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溢領之報酬151,600元,經核本訴、反訴之請求均係兩造間設計承攬契約所衍生出之權利義務,上訴人有反訴之利益,其提起反訴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1-7-11 11:16: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1 11:1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


按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
    之,但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
    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
    起反訴之利益者;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
    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6 條第2 項規定可明。而所謂「於某法律關係
    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
    求確定其關係」,係指提起中間確認之訴,所謂「就同一訴
    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係指訴訟標的同一,且不延滯
    訴訟及妨害他造之防禦,對於當事人間紛爭之一次解決及訴
    訟經濟有利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49 號裁
    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臉書張貼侮辱性文字
    ,侵害其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損
    害賠償責任,而被上訴人反訴主張上訴人對其辱罵「你在靠
    背什麼」等文字,侵害其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6 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見本院
    卷第115 頁)。被上訴人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提起反訴,
    上訴人已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第72頁),且反訴非本訴之
    先決問題,無本訴裁判應以反訴裁判為據情形,本訴、反訴
    所主張者分別為兩造各自因不同侵權行為致損害所生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同一訴訟標的,本件亦無抵銷之
    請求尚有餘額部分之情。依上說明,本件反訴與前開規定不
    符,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8 18:39 , Processed in 0.05237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