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96|回復: 0

涉民法第50條關於離婚的準據法

[複製鏈接]

5184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154
發表於 2021-7-5 16:46: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被上訴人依序為我國、越南國民,兩造婚後約定之共同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路住處),有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書約、被上訴人之護照、居留證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16至17頁);上訴人起訴請求判准與被上訴人離婚,屬具有涉外因素之民事事件,依首揭規定,應依涉民法第50條規定,以起訴時兩造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16 13:47 , Processed in 0.06508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