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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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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1 條之可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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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6 18: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79號  (下一同)

可分非連帶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
    第271 條前段定有明文。至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雖具
    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
    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僅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債
    務人相互間並無所謂應分擔部分,二者要件及法律評價並不
    相同,查被上訴人共同出具系爭切結書,承諾給付按借款金
    額5 %計算之佣金,對被上訴人所負債務,並非基於不同債
    務發生原因,顯非不真正連帶債務;又被上訴人既未明示對
    上訴人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復無法律規定為連帶債務,自
    非連帶債務,應按民法第271 條規定,由被上訴人平均分擔
    佣金債務。基此,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所生之委任之法律關
    係,得請求被上訴人就積欠之佣金45萬元,各給付225,000
    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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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26 16:12:51 | 顯示全部樓層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225,000 元,及均自
    108 年6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不應准許。原審就上訴人請求江燕華即台龍漆料行給付上開
    金額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
    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
    將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第3 項所示。至上訴
    人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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