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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爭點與訴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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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2 18:17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396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者,應受拘束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 項前段規定自明。又當事人除
有同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之情形外,不得於第二審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開第1款至第5款事由以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為限,第6 款則規定限於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而依同法條
第2 項規定,上開各款事由應由當事人釋明之。林仲義就附表三
編號4、6至9 之請求部分,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與璟豐公司
就遲延利息起算日已協議並簡化為自105年8月10日起算(附表三
編號4、6、9),或不請求遲延利息(附表三編號7);附表三編
號8保證人津貼不足及利息部分,兩造於第一審已協議將98 年度
至104年度保證人津貼,於有理由時,金額為146萬4834元乙節列
為不爭執事項,成立訴訟契約,為原審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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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2-3 12:40:17 | 只看該作者
林仲義就附表三
編號4、6至9 之請求部分,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與璟豐公司
就遲延利息起算日已協議並簡化為自105年8月10日起算(附表三
編號4、6、9),或不請求遲延利息(附表三編號7);附表三編
號8保證人津貼不足及利息部分,兩造於第一審已協議將98 年度
至104年度保證人津貼,於有理由時,金額為146萬4834元乙節列
為不爭執事項,成立訴訟契約,為原審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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