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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檢查人的報酬如何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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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4 15:14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抗告人固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本件經原審法院函詢陳献
    章會計師有關檢查業務之執行情形,經陳献章會計師於109
    年1 0月30日具狀表示,經其於107年6月15日及108年7月25
    日通知抗告人提出往來銀行存摺及銀行交易明細表,均未獲
    置理,抗告人亦未提出100年度至105年度之銀行交易明細等
    語(見原審卷第57頁),迄至110年2月24日原審法院再次詢
    問陳献章會計師檢查進度,抗告人仍未提出上述資料(見原
    審卷第73頁),是抗告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
    規避行為,堪以認定,原裁定對抗告人予以裁罰,於法自無
    不合。至於抗告人所稱陳献章會計師要求50萬元檢查費等情
    ,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自難採信,且按檢查人之報酬,
    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是故檢查人報酬核定乃法
    院職權,與一般私人間委任會計師之情況不同,並不需由受
    檢公司與會計師事先約定報酬,且法院依職權核定報酬時亦
    需視實際檢查內容繁簡,並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定之,
    並非任由檢查人索求報酬,應不致產生抗告人所稱檢查人要
    求高額報酬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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