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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4 10: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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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4 10:5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6號
24期TRF,第16期違約,當期損失3萬多,原告終止契約,致被告損失31萬。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FH公司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邀同被告
仕旋貿易有限公司(下逕稱仕旋公司)、林淑惠、高文富及
鍾文貴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系爭約定書及保證書,向
原告申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約定金融商品總額度為美金
(下未揭示幣別者,均同)200 萬元,其中金融商品避險額
度為200 萬元;金融商品非避險額度為180 萬元,債務人如
未依約付款,應於遲延給付期間就取得該款項之成本加碼百
分之2 之利率(違約時之利率為百分之3.1 ),計付自到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遲延付款在6 個月以內者,並應加
付依上開利率之1 成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上項標準加倍計付。被告FH公司以上開額度,於104 年7 月
8 日,與原告成立目標觸及出場遠期契約含歐式觸及生效點
(下稱系爭交易),約定比價期數共24期。詎被告FH公司經
原告於104 年11月14日通知後,未給付第16期交割款3 萬71
.42 元,構成系爭約定書第12條第1 項第1 款之違約事由,
原告依系爭約定書第12條第2 項約定,於104 年11月15日就
第17至24期部分強制平倉,平倉損失金額為29萬元,上開二
金額之總合與被告FH公司存款757.64元抵銷後,被告FH公司
尚欠31萬9,313.78元未予清償【計算式:30,071.42 +290,
000 -757.64=319,31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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