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3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特徵比對作成「不同」的鑑定結果

[複製鏈接]

522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45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6 18:03: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6 18: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更一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向發回前本院聲請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系爭借款契約書及系爭本票上「陳柏翰」之簽名是否為陳柏翰親書,該局以之與前開㈢所示比對筆跡,以特徵比對法比對後,鑑定結果認:「系爭借款契約書及本票與送鑑文件上陳柏翰簽名字跡不相符」,有該局  107年8月21日刑鑑字第1070077643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重上卷二第155至156頁),即作成「不同」之肯定性等級鑑定結果。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5 22:09 , Processed in 0.02067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