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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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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諾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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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5-23 10:23: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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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是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
    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31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
    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
    認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43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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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23 10:24:3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3 10:27 編輯
上訴人在原審對對備位之訴之認諾是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經核已發生認諾備位聲明訴訟標的
    之效力,上訴人雖聲明求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但對於認諾
    之效力不生影響,是本院應本於該認諾,為被上訴人此部分
    訴訟勝訴之判決。另被上訴人三人雖因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
    系爭契約對上訴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然系爭契約嗣
    因林秀梅、林宏鴛承認林漢卿與上訴人間成立與系爭調解內
    容相同之私法上和解契約,又依系爭調解之內容,被上訴人
    同意上開480萬元由林漢卿一人受領,並廢止系爭契約(原
    審卷第33頁),且被上訴人三人提起本件訴訟所為之備位聲
    明,亦請求上訴人給付林漢卿480萬元本息,亦堪認其等就
    繼承自被繼承人林如六、林江花有關系爭契約之權利,已同
    意由林漢卿一人受領,至其等內部關係,則非本院所應審究
    者,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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