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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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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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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18 22:26: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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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8 22:4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842 號民事判決


被告辯稱:原告未循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正當程序請求救濟,
    卻於本件訴訟再爭執系爭支付命令所確定之債權,並非合法
    云云。惟按,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須為訴訟當
    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就訴訟上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未參加訴
    訟及無法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應以既判力所及或擴張
    及於之第三人,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時
    ,始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52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判決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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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5-18 22:28:54 | 只看該作者
經查,正大電腦公司、正宗電腦公司執系爭支付命
    令為執行名義,向原告等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5
    年度執字第15756號事件受理,原告等於本院對正大電腦公
    司、正宗電腦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96年度重
    訴字第710號案件判決認定,正大電腦公司、正宗電腦公司
    與被告間就系爭支付命令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故撤銷上開95
    年度執字第15756號強制執行程序,正大電腦公司、正宗電
    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重上字第
    702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以原告等前已循債務人異議之
    訴請求救濟,不符「無法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之要件
    ,原告等不具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況被告於
    收受系爭支付命令時,原告業已退夥,系爭確定支付命令所
    產生之既判力不及於原告等,業如前述,揆諸前揭實務見解
    ,無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必要。被告上開辯解,無足憑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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