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62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適任鑑定人職務

[複製鏈接]

5225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54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16 10:10: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判決


至被告菲凡公司請求本院將系爭鋰充電
      電池送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鑑定,惟查,此一鑑定
      單為屬私人企業,且原為被告菲凡公司就系爭鋰充電電池
      所聲稱經過國際認證之認證公司(見本院卷第459 頁),
      與被告菲凡公司就系爭鋰充電電池有合作行銷之事實,自
      不宜再擔任本件之得對系爭鋰充電電池為鑑定,且被告菲
      凡公司也未說明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就鋰充電電池
      有何專業能力而得勝任鑑定人之工作,是就本件,本院認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不適任鑑定人職務,對此,被
      告菲凡公司未再提出其他送鑑單位,是此部分之證據調查
      ,應屬不能調查。此外,被告菲凡公司未再舉證以實其說
      ,則被告菲凡公司此部分,亦顯屬舉證不足,而應負商品
      製造人責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4-29 03:28 , Processed in 0.11982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