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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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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輔助人是為誰的意思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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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9 16:41: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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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於前案訴訟證稱伊先生(指張炳善)大概知道土地在哪裡等語(見原審卷第120頁),張炳善即為上訴人之占有輔助人而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云云(見本院卷第213頁),惟衡諸前案訴訟業已認定「陳文濱、張炳善因系爭出資契約而將所購得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見原審卷第60頁)等語,故以上訴人與張炳善間之內部關係而言,係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0%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無疑,則縱張炳善有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亦係本於為自己自主使用之意思,顯非上訴人之占有輔助人甚明,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洵非有理,不能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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