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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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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的既判力及禁止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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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9 16:14: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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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即有既判力,當事人雖僅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既判力之作用,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所明文規範之消極作用—禁止反覆外,尚有一積極作用,即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來處理新訴,關於基準時點之權利狀態應以既判事項為基準,不得為相異之認定。換言之,當事人不得為不同之主張,亦稱為既判力之「禁止矛盾」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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