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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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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與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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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高福榮等24人係就「海吉市」建案之銷售,委託被上訴人碩晟公司及代銷公司辦理簽約手續,並未委託被上訴人碩晟公司以「海吉市」建案之土地作為被上訴人碩晟公司向上訴人張崇慧借款之擔保,被上訴人碩晟公司代理被上訴人高福榮等24人與上訴人簽訂系爭3戶房地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作為向上訴人張崇慧借款之擔保,逾越代理權限,顯屬無權代理,所簽訂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既未經被上訴人高福榮等24人承認,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對於被上訴人高福榮等24人不生效力。另表見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倘第三人明知表見代理人為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其與之所為行為即出於惡意或有過失,而非源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正當信賴於此情形,縱有表見代理之外觀存在,亦無保護之必要,依民法第169條但書規定,本人仍得免負授權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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