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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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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還是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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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 22:33 編輯

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524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c524%2c20201215%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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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1 22:32:28 | 只看該作者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25日與原審被告董俊良先後簽訂授權書及契約書,委託其購入位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同段1497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巷00○00號12樓)及其基地權利範圍594/100000(下稱系爭房地),並於購入後2年內裝潢、修繕、管理使用、出租及買賣。詎董俊良於106年6月間以出售系爭房地為由騙取伊之印鑑證明,於同年月8日擅自代理以系爭房地為上訴人設定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無權處分之,妨害伊之系爭房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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