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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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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792 號民事判決



似見彰銀更換辦理匯款業務之承
辦人員初時,均按系爭要點通知台灣東電化公司財務課發生匯款
錯誤,然每次均係由彭裕隆到行辦理;而台灣東電化公司每次匯
款金額均高達數千萬元至上億元,筆數高達數百筆,每次匯款成
功與失敗之筆數、金額均載於匯款磁片明細,彰銀甚至交付新、
舊匯款回條聯、更正表羅列更正前、後之廠商與帳號明細,台灣
東電化公司收受彰銀交付之上開資料,長達10餘年,均無異議,
則彰銀抗辯就無法匯出款項之處理事宜,台灣東電化公司既以自
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彭裕隆辦理,應負表見代理之本人責
,是否毫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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