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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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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5 18:18: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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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5 18:3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295號


至上訴人另抗辯:被上訴人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應適用民法第217條之過失相抵,免除上訴人之責任云云。惟按民法第217條有關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其適用範圍僅及於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所生損害賠償之債(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而本件被上訴人係主張約定之違約金給付請求權,並非損害賠償之債,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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