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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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行為與無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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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 22:59: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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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 23:00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99 號民事判決


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
  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
  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
  原則,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
  、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作全盤之觀察
  ,以為判斷之基礎;如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
  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92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關於契約之定性即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屬於法律
  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判決意旨參照)
  ;法院於適用法律前所應認定之事實,除非當事人約定之內容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當然無效,可不受拘束外,仍應以該契
  約約定之具體內容為判斷之基礎,不得捨當事人之特別約定,
  而遷就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內容予以比附適用,此乃私法自
  治、契約自由原則之體現(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
  103 年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法律行為以得
  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及不要因行
  為(無因行為)。前者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是;後者
  如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屬
  之。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當事人於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
  定無因契約,此種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自屬無因行
  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當事
  人為消弭紛擾並顧及情誼,得簽訂「債務拘束契約」,且「債
  務拘束契約」屬於無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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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30 21:37:2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30 21: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按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前者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是,後者如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屬之;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定無因契約,此種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自屬無因行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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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30 21:38: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30 21:47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另按當事人為消弭紛擾並顧及情誼,得簽署「債務拘束契約」,且「債務拘束契約」屬於無因債務契約。當事人訂立無因契約之目的,在於不受原因行為之影響,及避免原因行為之抗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裁定、8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綜上,返還獎金切結書應屬債務拘束契約,為無因債務契約之性質,兩造既未合意解約,被告復未能舉證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則原告依返還獎金切結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分別返還如附表二編號2之獎金、津貼及職務加給等金額予原告,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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